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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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杭州清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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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8
电子数据是书证吗?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如何保存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保存证据“三注意”
1、注意保存存储设备
文档、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主要存在于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中,遇到网络不法侵害,对案发过程中使用的上网电子设备务必保存完好。
2、注意保存信息截图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往往可以直接反映出案件基本情况,对于该类内容可以通过截屏或者录屏等方式进行固定保存。
3、注意保存应用程序
对涉案的程序软件,在报案前不要轻易删除,防止丢失通信信息,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安装过恶意程序的手机、电脑等,在彻底清理恶意程序之前尽量不要再使用,防止产生更大损失。
法院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
《修改决定》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
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