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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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0
【刑法最新修改:冒名顶替上大学、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入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冒名顶替上大学、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入刑。(新华视点)
除了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填补了刑法的空白以外,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入刑,实际上是在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入刑减轻处罚。
在说刑法修正案之前,先贴几个案例。
多的就不贴了,这个网上大把,知道就好。
先说高空抛物。
最高法在2019年年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认定高空抛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乃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如果没有刑修十一,高空抛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至少要判3年。
而现在,最多判一年。
再说说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跟高空抛物有点像,之前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罚的。
所以,起刑点都是3年,无论抢的程度如何。是真抢还是假抢,是用力抢还是只是拍一拍司机。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然是一年以下。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坠物都最多只能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主要是考虑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刑点太高,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的实质损失和人员伤亡,依然必须要三年起步。
导致在实践中不得不大量运用缓刑,即判三缓五这样。实际上并不利于真正打击高空抛物犯罪。
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了,那么如果造成了伤亡,那么还是判1年以下吗?
当然不是!
《刑修(十一)》在这里还是留了扣子的,无论是抢夺方向盘还是高空坠物,都有个但书,就是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他人伤亡,视情节,分几种情况:
如果是轻伤,那么依然是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一年以下。
如果是重伤以及死亡,有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故意,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如果是过失,那么就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造成他人伤亡,这里就需要咬文嚼字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使用的字眼是“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用的字眼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的字眼是“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字面理解,“危及公共安全”应该约等于“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而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那么就不属于“危及公共安全”,而是“危害公共安全”,应当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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